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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78520号“新安农夫XINAN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72号
2025-01-07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建德市汇农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建德市汇农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178520号“新安农夫XINAN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安农夫XINANNO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3941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农夫”,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78520号“新安农夫XINAN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建德市汇农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建德市汇农金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178520号“新安农夫XINAN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安农夫XINANNONG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3941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农夫”,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78520号“新安农夫XINAN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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