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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41612号“皇城山庄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8358号
2020-09-14 00:00:00.0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鹿泉区富兴商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025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被异议人第22941612号“皇城山庄老”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9801号“山庄及图”商标、第6593586号“山庄皇家窖藏”商标、第7823990号“山莊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同处河北,原被异议人依傍原异议人“山庄”品牌的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山庄集团简介;2、原异议人总经理、董事长个人简介及先进事迹;3、相关荣誉;4、相关媒体报道;5、广告费审计报告;6、关于认定“山庄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7、原异议人维权判决等;8、销售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皇城山庄老”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09801号“山庄”、第6593586号“山庄皇家窖藏”、第7823990号“山庄老酒”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汽酒”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鉴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22941612号“皇城山庄老”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多个含有“山庄”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理应获得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知道关于“山庄”的解释;2、含有“山庄”的商标注册信息。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雨仁慧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025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被异议人第22941612号“皇城山庄老”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9801号“山庄及图”商标、第6593586号“山庄皇家窖藏”商标、第7823990号“山莊老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同处河北,原被异议人依傍原异议人“山庄”品牌的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山庄集团简介;2、原异议人总经理、董事长个人简介及先进事迹;3、相关荣誉;4、相关媒体报道;5、广告费审计报告;6、关于认定“山庄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7、原异议人维权判决等;8、销售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皇城山庄老”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09801号“山庄”、第6593586号“山庄皇家窖藏”、第7823990号“山庄老酒”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汽酒”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不易区分。鉴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22941612号“皇城山庄老”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多个含有“山庄”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理应获得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知道关于“山庄”的解释;2、含有“山庄”的商标注册信息。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和证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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