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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82576号“SX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978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江市议兴百货店
异议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江市议兴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082576号“SX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XG”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3564号“GX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头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的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82576号“SX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洪江市议兴百货店
异议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江市议兴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082576号“SX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XG”指定使用在第25类“帽;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3564号“GX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头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的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82576号“SX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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