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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73962号“爱荟记 AIHUIJ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7446号
2024-09-11 00:00:00.0
异议人:海南荟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爱荟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猎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南荟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爱荟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073962号“爱荟记 AIHUI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荟记 AIHUIJ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医用营养品;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10740号“寻荟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护肤用化妆剂;防晒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32291号“寻荟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73962号“爱荟记 AIHUIJ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爱荟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猎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南荟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爱荟记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第71073962号“爱荟记 AIHUI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荟记 AIHUIJ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医用营养品;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10740号“寻荟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护肤用化妆剂;防晒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32291号“寻荟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73962号“爱荟记 AIHUIJ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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