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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04814号“CROCODI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8293号
2020-09-16 00:00:00.0
异议人一: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鳄鱼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104814号“CROCODI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OCODIL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马桶座圈;厨房洗涤槽”等。 异议人一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鉴于鳄鱼是一种已为人们普遍知晓的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动物,形似鳄鱼的图形独创性较弱,并且被异议商标还含有显著认读文字“CARTELO”,因此被异议人未侵犯异议人一在先著作权。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鳄鱼恤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7790号“CROCO”、第934926号“鳄鱼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用设备和器具;喷焊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04814号“CROCODI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鳄鱼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104814号“CROCODI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OCODIL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马桶座圈;厨房洗涤槽”等。 异议人一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鉴于鳄鱼是一种已为人们普遍知晓的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动物,形似鳄鱼的图形独创性较弱,并且被异议商标还含有显著认读文字“CARTELO”,因此被异议人未侵犯异议人一在先著作权。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鳄鱼恤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37790号“CROCO”、第934926号“鳄鱼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用设备和器具;喷焊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04814号“CROCODIL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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