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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89501号“好麦恋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099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上海链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好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链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好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89501号“好麦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麦恋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建筑物租赁或出租;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48349号“链家”、第16541722号“链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融资租赁;金融管理;不动产经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4240934号“链家及图”、第9448349号“链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9501号“好麦恋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好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链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好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89501号“好麦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麦恋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建筑物租赁或出租;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48349号“链家”、第16541722号“链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融资租赁;金融管理;不动产经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4240934号“链家及图”、第9448349号“链家”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9501号“好麦恋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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