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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02742号“路福奢睡RUFALUX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986号
2025-03-14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富嘉家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富嘉家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02742号“路福奢睡RUFALUX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福奢睡RUFALUXU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桌子;椅子;沙发;枕头;床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7705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19088号“路福”商标,第16725642号“路福卡萨LUFCASACO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儿童摇床;家具;垫子(床垫);床”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2742号“路福奢睡RUFALUX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富嘉家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富嘉家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102742号“路福奢睡RUFALUXU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福奢睡RUFALUXU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桌子;椅子;沙发;枕头;床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7705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19088号“路福”商标,第16725642号“路福卡萨LUFCASACO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儿童摇床;家具;垫子(床垫);床”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2742号“路福奢睡RUFALUXU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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