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0843509号“ML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8980号
2020-11-20 00:00:00.0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3509号“ML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9379号“MLB及图”商标、第21102159号“MLB”商标、第28201129号“MLB及图”商标、第35710911号“ML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四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MLB”,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43509号“ML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9379号“MLB及图”商标、第21102159号“MLB”商标、第28201129号“MLB及图”商标、第35710911号“ML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四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MLB”,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