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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76795号“来一份 面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0471号
2022-10-25 00:00:00.0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昆明汇川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汇川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776795号“来一份 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一份 面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干草;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家畜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66418号“来伊份LYF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谷(谷类);自然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来一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76795号“来一份 面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昆明汇川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汇川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776795号“来一份 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一份 面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干草;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家畜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66418号“来伊份LYF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谷(谷类);自然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来一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76795号“来一份 面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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