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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32922号“皮尔萨PIERS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7139号
2021-10-14 00:00:00.0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品升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猫途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品升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39432922号“皮尔萨PIER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皮尔萨 PIERS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74423号“皮尔萨”、第11788777号、第1373206号“皮尔萨 PIL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等和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32922号“皮尔萨PIER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品升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猫途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品升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39432922号“皮尔萨PIER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皮尔萨 PIERS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交互式触屏终端;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74423号“皮尔萨”、第11788777号、第1373206号“皮尔萨 PIL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等和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32922号“皮尔萨PIER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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