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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55194号“7C-CRAD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43984号
2021-09-03 00:00:00.0
申请人:厦门奥维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55194号“7C-CRAD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3210号“摇篮 CRAD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44398号“可兰朵 crad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55194号“7C-CRAD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3210号“摇篮 CRAD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44398号“可兰朵 crad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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