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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41559号“A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17号
2025-02-18 00:00:00.0
异议人:休莫尔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展丽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休莫尔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威海展丽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9441559号“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钓鱼背心;户外防风夹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81224号“图形”、第854345号“图形”、第1258639号“图形”、在先注册第82119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运动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钓鱼背心;户外防风夹克;防水服;雨衣;钓鱼用鞋;帽子;冲浪服”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41559号“A及图”商标在“服装;钓鱼背心;户外防风夹克;防水服;雨衣;钓鱼用鞋;帽子;冲浪服”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展丽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休莫尔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威海展丽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9441559号“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钓鱼背心;户外防风夹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81224号“图形”、第854345号“图形”、第1258639号“图形”、在先注册第82119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运动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钓鱼背心;户外防风夹克;防水服;雨衣;钓鱼用鞋;帽子;冲浪服”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41559号“A及图”商标在“服装;钓鱼背心;户外防风夹克;防水服;雨衣;钓鱼用鞋;帽子;冲浪服”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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