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9998650号“驴仙子 LVXIAN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703号
2020-06-19 00:00:00.0
申请人:驴仙子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8650号“驴仙子 LVXI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7764号图形商标、第9709731号“小毛驢市民農園 Little Donkey Farm 2008及图”商标、第9301860号“SAIWAIHAOYUAN”商标、第24446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8650号“驴仙子 LVXI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7764号图形商标、第9709731号“小毛驢市民農園 Little Donkey Farm 2008及图”商标、第9301860号“SAIWAIHAOYUAN”商标、第244462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