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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59928号“玉兰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5931号
2023-02-06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宝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宝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859928号“玉兰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玉兰”、第1285138号“玉兰油”、第1684381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化妆用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洁面、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第380392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玉兰”、“玉兰油”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59928号“玉兰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宝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宝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3859928号“玉兰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玉兰”、第1285138号“玉兰油”、第1684381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雪花膏;化妆用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洁面、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第380392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玉兰”、“玉兰油”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59928号“玉兰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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