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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11124号“美夏名庄SUMMERGATE FINE WI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72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11124号“美夏名庄SUMMERGATE FINE WI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夏名庄SUMMERGATE FINE WIN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4号、第7088732号“名庄荟”、第8172500号“名庄荟WINE&W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11124号“美夏名庄SUMMERGATE FINE WI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11124号“美夏名庄SUMMERGATE FINE WI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夏名庄SUMMERGATE FINE WIN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4号、第7088732号“名庄荟”、第8172500号“名庄荟WINE&W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11124号“美夏名庄SUMMERGATE FINE WI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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