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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11348号“大丰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46号
2020-01-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3411348 |
申请人:西安大丰源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1348号“大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87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目前已经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7571号商标、第8005497号商标、第31305295号商标、第3559208号商标、第3105058号商标、第4523846号商标、第7491838号商标、第10788531号商标、第179655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1348号“大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87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目前已经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7571号商标、第8005497号商标、第31305295号商标、第3559208号商标、第3105058号商标、第4523846号商标、第7491838号商标、第10788531号商标、第179655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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