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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13179号“五星好享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4232号
2022-06-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01317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龙文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40013179号“五星好享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企业,申请人专注于推动家庭环境的持续改善,通过冷暖系统、新风系统、净水系统、智能系统四大板块为用户提供一站式舒适智能家居解决方案。二、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共计393件商标,商标标识之间并无关联,且涉及多个类别,包含诸多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在商标交易网站售卖大量商标的行为,可见其申请商标缺乏自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抄袭本案申请人及市场上其他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2、申请人官网信息;3、网络媒体报道;4、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列表、部分商标撤销公告信息;5、被申请人在商标交易网站出售商标情况’6、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分别涉及第5、9、14、15、16、20、25、33、35、36、37、40、41、43、44等2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经百度鱼爪网查询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的“独唱团大嘴郎喊喊”、“凤凰龙文”、“重塑東方美”、“大地名留会”等多件商标均处于转让售卖中。
3、除本案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与申请人“HOSJOY及图”商标高度近似的第39423803号“HOSJOY”商标(第37类)、第39415270号“HOSJOY”商标(第40类)。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限于同行业内。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字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与申请人“HOSJOY及图”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名下众多商标还放在鱼爪网平台上进行转让兜售,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商标资源进行营利,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龙文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40013179号“五星好享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企业,申请人专注于推动家庭环境的持续改善,通过冷暖系统、新风系统、净水系统、智能系统四大板块为用户提供一站式舒适智能家居解决方案。二、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享有的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共计393件商标,商标标识之间并无关联,且涉及多个类别,包含诸多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在商标交易网站售卖大量商标的行为,可见其申请商标缺乏自用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抄袭本案申请人及市场上其他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2、申请人官网信息;3、网络媒体报道;4、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列表、部分商标撤销公告信息;5、被申请人在商标交易网站出售商标情况’6、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字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分别涉及第5、9、14、15、16、20、25、33、35、36、37、40、41、43、44等2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经百度鱼爪网查询可知,被申请人名下的“独唱团大嘴郎喊喊”、“凤凰龙文”、“重塑東方美”、“大地名留会”等多件商标均处于转让售卖中。
3、除本案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与申请人“HOSJOY及图”商标高度近似的第39423803号“HOSJOY”商标(第37类)、第39415270号“HOSJOY”商标(第40类)。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限于同行业内。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字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与申请人“HOSJOY及图”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标识,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名下众多商标还放在鱼爪网平台上进行转让兜售,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是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商标资源进行营利,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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