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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63665号“爱亲舒”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0998号
2022-11-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5163665 |
异议人一: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昂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昂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163665号“爱亲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6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一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二对其中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37661号“爱亲妈咪AIQINMAMI”、第26068120号“爱亲妈咪”、第26078474号“AIQIN MAM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0124号“AIQIN”、第15323496号“爱亲妈咪AIQINMAMI及图”、第31202396号、第26068120号“爱亲妈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哺乳用垫”、“防溢乳垫”、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30663号“爱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爱亲”,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兽医用药”与异议人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74807号“爱亲妈咪AIQINMAMI及图”、第31202396号“爱亲妈咪”、第31202397号“AIQIN MAMI”、第39128983号“爱亲乐乐”、第52925179号“爱亲爱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分娩褥垫”、“奶瓶”、“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0833号“AIQIN”、第39136427号“爱亲乐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笔”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30663号“爱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记录机用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爱亲”,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纸;平版印刷工艺品;模型材料”与异议人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金属棉(太空棉)”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43853号“爱亲乐乐”、第14070980号“AIQ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手绣、机绣图画”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32429号“爱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旗帜;无纺布”商品上。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58835号“亲舒”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毛巾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爱亲”、“亲舒”,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异议人二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金属棉(太空棉);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婴儿用睡袋;卸妆用布”与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34874号“爱亲乐乐”、第52912186号“爱亲母婴”、第52915381号“爱亲爱豆”、第52931303号“爱亲坊”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1070号“AIQIN”、第39136724号“爱亲乐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1145号、第15032110号、第15802399号“爱亲”、第12258408号“爱亲 AQIN”、第13331481号“爱亲AIQI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爱亲”,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中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63665号“爱亲舒”商标在“兽医用药;纸;平版印刷工艺品;模型材料;金属棉(太空棉);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婴儿用睡袋;卸妆用布;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昂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昂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163665号“爱亲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6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一对上述所有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二对其中使用在第24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37661号“爱亲妈咪AIQINMAMI”、第26068120号“爱亲妈咪”、第26078474号“AIQIN MAM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0124号“AIQIN”、第15323496号“爱亲妈咪AIQINMAMI及图”、第31202396号、第26068120号“爱亲妈咪”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哺乳用垫”、“防溢乳垫”、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30663号“爱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爱亲”,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兽医用药”与异议人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74807号“爱亲妈咪AIQINMAMI及图”、第31202396号“爱亲妈咪”、第31202397号“AIQIN MAMI”、第39128983号“爱亲乐乐”、第52925179号“爱亲爱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分娩褥垫”、“奶瓶”、“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0833号“AIQIN”、第39136427号“爱亲乐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笔”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30663号“爱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记录机用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爱亲”,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纸;平版印刷工艺品;模型材料”与异议人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金属棉(太空棉)”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43853号“爱亲乐乐”、第14070980号“AIQ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手绣、机绣图画”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32429号“爱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旗帜;无纺布”商品上。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58835号“亲舒”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毛巾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爱亲”、“亲舒”,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异议人二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金属棉(太空棉);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婴儿用睡袋;卸妆用布”与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34874号“爱亲乐乐”、第52912186号“爱亲母婴”、第52915381号“爱亲爱豆”、第52931303号“爱亲坊”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1070号“AIQIN”、第39136724号“爱亲乐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爱亲舒“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1145号、第15032110号、第15802399号“爱亲”、第12258408号“爱亲 AQIN”、第13331481号“爱亲AIQI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爱亲”,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一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一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中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63665号“爱亲舒”商标在“兽医用药;纸;平版印刷工艺品;模型材料;金属棉(太空棉);家庭日用纺织品;门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婴儿用睡袋;卸妆用布;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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