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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87833号“AIM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646号
2025-05-18 00:00:00.0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爱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2187833号“AIM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M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数字音乐文件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15093号“MIAI”、第32264610号“米爱”、第34344720号“MI及图”、第34630321号“米爱MIAI”、第55416676号“小米小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87833号“AIM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爱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爱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2187833号“AIM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M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数字音乐文件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15093号“MIAI”、第32264610号“米爱”、第34344720号“MI及图”、第34630321号“米爱MIAI”、第55416676号“小米小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87833号“AIM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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