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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78791号“浙杰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294号
2024-12-02 00:00:00.0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自贸区立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自贸区立森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78791号“浙杰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浙杰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板;金属排水阱(阀);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15837号“杰森及图”、第6378297号“杰森”、第36811677号“杰森JASON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金属盖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字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8791号“浙杰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浙江自贸区立森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自贸区立森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78791号“浙杰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浙杰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钢板;金属排水阱(阀);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15837号“杰森及图”、第6378297号“杰森”、第36811677号“杰森JASON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金属盖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字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8791号“浙杰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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