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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36437号“东岭古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589号
2024-12-11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惠万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惠万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36437号“东岭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岭古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苹果醋;酵母;巧克力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第22696111号“古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谷类制品;面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59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0875690号、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7316518号“古井贡”商标,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糖果;蜂蜜;甜食;方便米饭;谷类制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及图”、“古井贡酒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6437号“东岭古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惠万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惠万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36437号“东岭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岭古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醋;苹果醋;酵母;巧克力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10100号、第22696111号“古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谷类制品;面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259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0875690号、第35583367A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7316518号“古井贡”商标,第29677171号“古井贡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糖果;蜂蜜;甜食;方便米饭;谷类制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及图”、“古井贡酒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6437号“东岭古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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