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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62101号“瓦莱克WHYILIK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288号
2023-01-29 00:00:00.0
异议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脉众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脉众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662101号“瓦莱克WHYILIK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瓦莱克WHYILIK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11类“打火机;淋浴热水器;灯;电暖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调器;电风扇;头发用电吹风机;水净化设备;饮水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7423号、第9035498号“莱克”,第7452020号、第12209460号“莱克LEX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莱克LEXY”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2101号“瓦莱克WHYILIK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脉众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脉众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662101号“瓦莱克WHYILIK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瓦莱克WHYILIK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11类“打火机;淋浴热水器;灯;电暖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调器;电风扇;头发用电吹风机;水净化设备;饮水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97423号、第9035498号“莱克”,第7452020号、第12209460号“莱克LEX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莱克LEXY”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2101号“瓦莱克WHYILIK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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