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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42573号“song 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8835号
2021-11-25 00:00:00.0
申请人:丁松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42573号“song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1697号“嵩山SONG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96765号“嵩姗song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识别主体、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存在极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ng shan”,与引证商标一“嵩山SONG SHAN”、引证商标二“嵩姗songsh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足球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42573号“song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1697号“嵩山SONG 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96765号“嵩姗song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识别主体、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存在极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ng shan”,与引证商标一“嵩山SONG SHAN”、引证商标二“嵩姗songsha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足球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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