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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300798号“无比医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3358号
2024-06-14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执创为生物科技(广东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执创为生物科技(广东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300798号“无比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医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成套杯、碗、碟;餐具(刀、叉、匙除外);水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9322号、第36129019号“无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其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00798号“无比医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执创为生物科技(广东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执创为生物科技(广东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300798号“无比医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医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成套杯、碗、碟;餐具(刀、叉、匙除外);水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9322号、第36129019号“无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抄袭其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00798号“无比医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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