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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80537号“西泠墨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290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阙立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对被异议人杭州阙立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80537号“西泠墨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泠墨客”指定使用于第35类“拍卖;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4981号“西泠”、第7553224号“西泠印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拍卖;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概念开发;市场营销;拍卖;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寻找赞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余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刻印服务”服务上的“西泠印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0537号“西泠墨客”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概念开发;市场营销;拍卖;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杭州阙立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对被异议人杭州阙立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80537号“西泠墨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泠墨客”指定使用于第35类“拍卖;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4981号“西泠”、第7553224号“西泠印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拍卖;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概念开发;市场营销;拍卖;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寻找赞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余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刻印服务”服务上的“西泠印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0537号“西泠墨客”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概念开发;市场营销;拍卖;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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