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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56871号“今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7999号
2021-12-30 00:00:00.0
申请人: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56871号“今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7774号“今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5120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第19940909号“今彭电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0]第0000253676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第13471180号“今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0]第0000188549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分别经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徐州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56871号“今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7774号“今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5120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第19940909号“今彭电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0]第0000253676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第13471180号“今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0]第0000188549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分别经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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