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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22402号“欣保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8175号
2020-05-14 00:00:00.0
异议人: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百晟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易网启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百晟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622402号“欣保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保宁”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884号“保宁”、第648239号、第4781791号、第5427846号、第7360056号“保宁及图”、第4131666号“保宁BAONI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调味品”、“挂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保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醋;酱油”商品上的“保宁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欣保宁”完整包含该驰名商标汉字“保宁”,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22402号“欣保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省百晟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易网启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省百晟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622402号“欣保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保宁”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884号“保宁”、第648239号、第4781791号、第5427846号、第7360056号“保宁及图”、第4131666号“保宁BAONI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醋”、“调味品”、“挂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保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醋;酱油”商品上的“保宁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欣保宁”完整包含该驰名商标汉字“保宁”,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22402号“欣保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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