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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32963号“泡包马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471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钦敬商贸(武安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钦敬商贸(武安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32963号“泡包马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泡包马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23242号、第30481836号“泡泡玛特”、第51983580号“泡泡玛特POPLAND”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和使用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32963号“泡包马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钦敬商贸(武安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钦敬商贸(武安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32963号“泡包马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泡包马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23242号、第30481836号“泡泡玛特”、第51983580号“泡泡玛特POPLAND”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和使用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32963号“泡包马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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