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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9522号“咏千秋 酒YONGQIANQI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96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利斯特融媒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利斯特融媒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9522号“咏千秋 酒YONGQIANQI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咏千秋 酒YONGQIANQI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黄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1161号、第31237495号、第55372971号“千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千秋”,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9522号“咏千秋 酒YONGQIANQI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利斯特融媒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利斯特融媒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9522号“咏千秋 酒YONGQIANQI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咏千秋 酒YONGQIANQI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黄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1161号、第31237495号、第55372971号“千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千秋”,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9522号“咏千秋 酒YONGQIANQI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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