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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82790号“霸道老漠 BA DAO LAO M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2951号
2024-12-25 00:00:00.0
申请人:成都霸道老漠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2790号“霸道老漠 BA DAO LA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2279号图形商标、第3724203号图形商标、第24244499号图形商标、第54578600号“霸道老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霸道老漠”与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霸道老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包含的“霸道”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82790号“霸道老漠 BA DAO LAO 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2279号图形商标、第3724203号图形商标、第24244499号图形商标、第54578600号“霸道老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霸道老漠”与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霸道老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包含的“霸道”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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