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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612913号“恒迪之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0931号
2025-05-13 00:00:00.0
申请人:河北恒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裕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12913号“恒迪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1895号“皓安 HAOAN及图”商标、第49249664号图形商标、第7594788号“汉德唯 HANDYWELL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裕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12913号“恒迪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1895号“皓安 HAOAN及图”商标、第49249664号图形商标、第7594788号“汉德唯 HANDYWELL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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