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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61339号“东方印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3502号
2025-04-17 00:00:00.0
申请人:云南东方印象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1339号“东方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211943号“东方印象 ORIENTAL IMPRESSION及图”商标、第3057241号图形商标、第10494353号“东方印记”商标、第32881974号“东方印”商标、第42720579号“东方神象”商标、第126955号“东方”商标、第63429684号“东方”商标、第61890833号“东方 TMU ”商标、第61870421号“东方TMU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七、八、九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至九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红茶、茶、咖啡、茶叶商品与引证商标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红茶、茶、咖啡、茶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1339号“东方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211943号“东方印象 ORIENTAL IMPRESSION及图”商标、第3057241号图形商标、第10494353号“东方印记”商标、第32881974号“东方印”商标、第42720579号“东方神象”商标、第126955号“东方”商标、第63429684号“东方”商标、第61890833号“东方 TMU ”商标、第61870421号“东方TMU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七、八、九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至九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红茶、茶、咖啡、茶叶商品与引证商标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红茶、茶、咖啡、茶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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