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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49432号“赏颜悦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6730号
2021-05-08 00:00:00.0
异议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极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极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249432号“赏颜悦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赏颜悦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49432号“赏颜悦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极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极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249432号“赏颜悦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赏颜悦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35343号、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49432号“赏颜悦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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