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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50374号“MIDIO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02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易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易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250374号“MIDIO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DIO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热水壶;电豆浆机;电磁炉;冰箱;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饮水机;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10307号“MIDEA”、第34925007号“MIDEA联动人与万物 启迪美的世界”、第34924952号“敢知未来MIDEA”、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组合接近,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0374号“MIDIO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易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易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250374号“MIDIO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DIO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热水壶;电豆浆机;电磁炉;冰箱;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饮水机;点煤气用摩擦点火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10307号“MIDEA”、第34925007号“MIDEA联动人与万物 启迪美的世界”、第34924952号“敢知未来MIDEA”、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组合接近,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0374号“MIDIO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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