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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9712号“冠授垦 GNS1OK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7413号
2025-04-30 00:00:00.0
申请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星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32209712号“冠授垦 GNS1OK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9706号“CASIO”商标、第161694号“CASIO”商标、第244542号“CASIO”商标、第514813号“CASIO”商标、第3563061号“CASIO”商标、第4669517号“CASIO”商标、第13476674号“CAS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CASIO”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曾反复大量申请与申请人、西铁城及其他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展历史、公司简介、企业年报、营业执照、品牌手册、官网材料、行业排名、商标信息、广告证据、宣传报道、裁定书、判决书、销售证据、专柜列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商标保护名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不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没有事实依据。四、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以下补充证据:宣传报道。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器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2019年6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多次申请注册了“CITITON”、“喜亿通CITITON”、“西铁通”、“CLTIZIEIV”、“SHXKP”、“CITIKING”、“QAS1C AZHONGPREEMINENTTECH”、“GAS1Q AZHONGPREEMINENTTECH”等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GNS1OKN”在商标整体中占据主要部分、视觉上显著性较强,其字母线条经过设计后整体视觉效果易认读成“CASIO”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多次申请注册了“CITITON”、“喜亿通CITITON”、“西铁通”、“CLTIZIEIV”、“SHXKP”、“CITIKING”、“QAS1C AZHONGPREEMINENTTECH”、“GAS1Q AZHONGPREEMINENTTECH”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难谓正当。该行为不仅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而且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星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32209712号“冠授垦 GNS1OK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9706号“CASIO”商标、第161694号“CASIO”商标、第244542号“CASIO”商标、第514813号“CASIO”商标、第3563061号“CASIO”商标、第4669517号“CASIO”商标、第13476674号“CAS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CASIO”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曾反复大量申请与申请人、西铁城及其他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展历史、公司简介、企业年报、营业执照、品牌手册、官网材料、行业排名、商标信息、广告证据、宣传报道、裁定书、判决书、销售证据、专柜列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商标保护名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不侵犯申请人的任何权利。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没有事实依据。四、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以下补充证据:宣传报道。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器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52期(2019年6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多次申请注册了“CITITON”、“喜亿通CITITON”、“西铁通”、“CLTIZIEIV”、“SHXKP”、“CITIKING”、“QAS1C AZHONGPREEMINENTTECH”、“GAS1Q AZHONGPREEMINENTTECH”等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GNS1OKN”在商标整体中占据主要部分、视觉上显著性较强,其字母线条经过设计后整体视觉效果易认读成“CASIO”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多次申请注册了“CITITON”、“喜亿通CITITON”、“西铁通”、“CLTIZIEIV”、“SHXKP”、“CITIKING”、“QAS1C AZHONGPREEMINENTTECH”、“GAS1Q AZHONGPREEMINENTTECH”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难谓正当。该行为不仅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而且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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