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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53096号“JUOOMV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327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敏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敏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53096号“JUOOMV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OOMV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13331号“JOOMOW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3096号“JUOOMV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敏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敏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53096号“JUOOMV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UOOMV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13331号“JOOMOW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3096号“JUOOMV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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