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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83641号“怀威HUAIWE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119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欧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欧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83641号“怀威HUAIW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怀威HUAIW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投影银幕;放映设备;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30056号、第67230056A号、第47732217A号“HUAWEI及图”、第22504329号“HUAWE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自拍镜头;遥控装置;太阳能电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程控交换机;手提电话;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第4924862号、第981955号“HUAWEI”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域名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3641号“怀威HUAIW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欧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欧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83641号“怀威HUAIW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怀威HUAIW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投影银幕;放映设备;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30056号、第67230056A号、第47732217A号“HUAWEI及图”、第22504329号“HUAWE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自拍镜头;遥控装置;太阳能电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程控交换机;手提电话;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第4924862号、第981955号“HUAWEI”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域名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3641号“怀威HUAIW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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