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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43260号“ZHHOTAIT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1548号
2024-11-05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玉好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玉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843260号“ZHHO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HOTAITAI”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视电话;电锁;电子防盗装置;门窥视孔(广扩镜);扬声器喇叭;视频显示屏;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8192465号“好家·好太太”、第24006859号、第47111492号“好太太”等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75945号“HOTATA”、第41866226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电器联接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361935号“HOTATA”,以及在先注册第46392711号“好家·好太太”、第50450908号“好太太有品”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屏保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晾衣架”等商品上注册的“好太太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43260号“ZHHOTAI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玉好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玉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843260号“ZHHO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HHOTAITAI”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视电话;电锁;电子防盗装置;门窥视孔(广扩镜);扬声器喇叭;视频显示屏;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18192465号“好家·好太太”、第24006859号、第47111492号“好太太”等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75945号“HOTATA”、第41866226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电器联接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361935号“HOTATA”,以及在先注册第46392711号“好家·好太太”、第50450908号“好太太有品”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屏保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晾衣架”等商品上注册的“好太太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43260号“ZHHOTAI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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