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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89409号“V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1267号
2021-07-19 00:00:00.0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伊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对被异议人伊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1889409号“V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Q”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剂、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4186号、第6220009号、第6220010号“QV”、第21110326号“EGO QV”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清洁制剂”、“沐浴油、浴盐”、第5类“医用护肤制剂、医用护发乳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89409号“V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伊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意高皮肤大药厂对被异议人伊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1889409号“V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Q”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剂、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4186号、第6220009号、第6220010号“QV”、第21110326号“EGO QV”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清洁制剂”、“沐浴油、浴盐”、第5类“医用护肤制剂、医用护发乳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89409号“V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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