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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31833号“BULL FROG BEAUT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261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康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康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731833号“BULL FROG BEAU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LL FROG BEAUTY”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沐浴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71909号“公牛”、第46158385号“公牛 GONGN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1833号“BULL FROG BEAUT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康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康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731833号“BULL FROG BEAU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LL FROG BEAUTY”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沐浴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71909号“公牛”、第46158385号“公牛 GONGNI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1833号“BULL FROG BEAUT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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