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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82274号“荣口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0908号
2022-04-02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伟振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对被异议人黄伟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782274号“荣口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荣口华”,指定使用于第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3419996号“荣华RONGHUA MOONCAKE及图”商标已无效,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171号“荣华月”、第26916930号“苏氏荣华SSRHM.CN”、第29195609号“荣华龙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蜂蜜;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357号“荣华”、第1326519号“荣华RONGHU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糕点;咖啡”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咖啡用调味品;果冻(糖果);蜂蜜;面包;月饼”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82274号“荣口华”商标在“咖啡用调味品;果冻(糖果);蜂蜜;面包;月饼”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伟振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对被异议人黄伟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第49782274号“荣口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荣口华”,指定使用于第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3419996号“荣华RONGHUA MOONCAKE及图”商标已无效,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171号“荣华月”、第26916930号“苏氏荣华SSRHM.CN”、第29195609号“荣华龙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蜂蜜;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3357号“荣华”、第1326519号“荣华RONGHU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糕点;咖啡”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咖啡用调味品;果冻(糖果);蜂蜜;面包;月饼”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82274号“荣口华”商标在“咖啡用调味品;果冻(糖果);蜂蜜;面包;月饼”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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