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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158685号“贵之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953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晓利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晓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2158685号“贵之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之樽”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烧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贵”、第1223571号“贵及图”、第58574209号“贵之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含酒精浓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58685号“贵之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晓利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晓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2158685号“贵之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之樽”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烧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贵”、第1223571号“贵及图”、第58574209号“贵之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含酒精浓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58685号“贵之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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