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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42162号“甜珠公TIANZHUG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657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长付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长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42162号“甜珠公TIANZHUG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甜珠公TIANZHUGO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日式料理餐厅;旅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50851号“煲珠公”、第53871245号“宝珠公”、第53869781号“保珠公”、第53890076号“堡珠公”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42162号“甜珠公TIANZHUG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长付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长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42162号“甜珠公TIANZHUG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甜珠公TIANZHUGO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日式料理餐厅;旅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50851号“煲珠公”、第53871245号“宝珠公”、第53869781号“保珠公”、第53890076号“堡珠公”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42162号“甜珠公TIANZHUG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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