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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60054号“K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2346号
2019-10-14 00:00:00.0
申请人: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60054号“K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5277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9126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47238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58115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56434号“凯凯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50953号“凯镁克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72005号“KK INTERNATIONAL 194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18447号“远东皇冠 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八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终结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KK”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脱模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60054号“K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5277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9126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47238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58115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56434号“凯凯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50953号“凯镁克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72005号“KK INTERNATIONAL 194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718447号“远东皇冠 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八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终结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七、八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KK”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脱模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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