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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94322号“英雄互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9614号
2025-05-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7294322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玉兰
申请人因第17294322号“英雄互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953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后,即由申请人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与推广,并在业内形成较高知名度。二、申请人在手机游戏软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即为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使用,故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四、即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部分商标使用行为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五、申请人提供的部分案件的在先判决中法院对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手机游戏”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定,可见,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申请人确实在持续经营,并在“计算机游戏软件”领域持续进行宣传推广。且在对外持续经营与推广宣传中,复审商标一直被广泛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领域。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申请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移动端游戏的审批文件”等从业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行业相关获奖凭证等证据;
2、各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
3、关于字号、商标相同的在先判例;
4、《2015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第9类0901群组商品扫描页;
5、授权证明材料及关联证明材料;
6、“创造与魔法”、“巅峰坦克”、“巅峰战舰”、“极无双”、“绿色征途”、“王牌战争”游戏登录录屏、APP商店截图、百度百科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游戏下载界面截图、信息说明表格;
7、在第三方平台中玩家对申请人游戏的游玩视频的截屏图片、时间戳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视频内容;
8、申请人与第三方游戏平台签订的广告推广合作协议;
9、第三方平台中申请人游戏详情页、介绍页、玩家评价页网站截屏;
10、淘宝、天猫官方旗舰店部分产品销售情况截图;
11、申请人旗下英雄互娱淘宝旗舰店内消费者评价视频的截屏图片、时间戳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视频内容;
12、游戏周边产品实物照片;
13、英雄互娱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截图、网站截图、微博旗舰店截图、办公场景视频、证券公告;
14、在本案指定期间内有关申请人的部分宣传报道;
15、在先相关法院判决。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包含于本案复审证据,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均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移动端游戏的审批文件等从业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行业相关获奖凭证等、证据3关于字号、商标相同的在先判例、证据4《2015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第9类0901群组商品扫描页、证据5授权证明材料及关联证明材料、证据15在先相关法院判决,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各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证据14在本案指定期间内有关申请人的部分宣传报道,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等;证据6“创造与魔法”、“巅峰坦克”、“巅峰战舰”、“极无双”、“绿色征途”、“王牌战争”游戏登录录屏、APP商店截图、百度百科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游戏下载界面截图、信息说明表格,其中游戏登录录屏、APP商店截图、百度百科介绍均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且APP商店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授权书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游戏下载界面截图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信息说明表格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7在第三方平台中玩家对申请人游戏的游玩视频的截屏图片、时间戳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视频内容,视频中“王牌战争”游戏的启动画面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标识,而是“英雄互娱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证据8申请人与第三方游戏平台签订的广告推广合作协议,仅能证明相关游戏的上线时间,且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9第三方平台中申请人游戏详情页、介绍页、玩家评价页网站截屏,该证据中虽然部分证据在“发行”或“开发商”项下显示了“英雄互娱”字样,但从其具体使用方式来看,其属于对企业字号的使用,而非对商标的使用;证据10淘宝、天猫官方旗舰店部分产品销售情况截图,均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1申请人旗下英雄互娱淘宝旗舰店内消费者评价视频的截屏图片、时间戳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视频内容,淘宝旗舰店内游戏商品详情页和评价页面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2游戏周边产品实物照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证据13英雄互娱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截图、网站截图、微博旗舰店截图、办公场景视频、证券公告,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微博旗舰店截图、办公场景视频,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视频亦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玉兰
申请人因第17294322号“英雄互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953号决定,于2024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后,即由申请人在全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与推广,并在业内形成较高知名度。二、申请人在手机游戏软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即为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使用,故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四、即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部分商标使用行为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五、申请人提供的部分案件的在先判决中法院对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手机游戏”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定,可见,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申请人确实在持续经营,并在“计算机游戏软件”领域持续进行宣传推广。且在对外持续经营与推广宣传中,复审商标一直被广泛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领域。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本案指定期间内申请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移动端游戏的审批文件”等从业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行业相关获奖凭证等证据;
2、各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
3、关于字号、商标相同的在先判例;
4、《2015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第9类0901群组商品扫描页;
5、授权证明材料及关联证明材料;
6、“创造与魔法”、“巅峰坦克”、“巅峰战舰”、“极无双”、“绿色征途”、“王牌战争”游戏登录录屏、APP商店截图、百度百科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游戏下载界面截图、信息说明表格;
7、在第三方平台中玩家对申请人游戏的游玩视频的截屏图片、时间戳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视频内容;
8、申请人与第三方游戏平台签订的广告推广合作协议;
9、第三方平台中申请人游戏详情页、介绍页、玩家评价页网站截屏;
10、淘宝、天猫官方旗舰店部分产品销售情况截图;
11、申请人旗下英雄互娱淘宝旗舰店内消费者评价视频的截屏图片、时间戳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视频内容;
12、游戏周边产品实物照片;
13、英雄互娱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截图、网站截图、微博旗舰店截图、办公场景视频、证券公告;
14、在本案指定期间内有关申请人的部分宣传报道;
15、在先相关法院判决。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包含于本案复审证据,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均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移动端游戏的审批文件等从业相关资质证明以及行业相关获奖凭证等、证据3关于字号、商标相同的在先判例、证据4《2015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第9类0901群组商品扫描页、证据5授权证明材料及关联证明材料、证据15在先相关法院判决,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各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证据14在本案指定期间内有关申请人的部分宣传报道,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等;证据6“创造与魔法”、“巅峰坦克”、“巅峰战舰”、“极无双”、“绿色征途”、“王牌战争”游戏登录录屏、APP商店截图、百度百科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游戏下载界面截图、信息说明表格,其中游戏登录录屏、APP商店截图、百度百科介绍均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且APP商店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授权书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游戏下载界面截图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信息说明表格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7在第三方平台中玩家对申请人游戏的游玩视频的截屏图片、时间戳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视频内容,视频中“王牌战争”游戏的启动画面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标识,而是“英雄互娱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证据8申请人与第三方游戏平台签订的广告推广合作协议,仅能证明相关游戏的上线时间,且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9第三方平台中申请人游戏详情页、介绍页、玩家评价页网站截屏,该证据中虽然部分证据在“发行”或“开发商”项下显示了“英雄互娱”字样,但从其具体使用方式来看,其属于对企业字号的使用,而非对商标的使用;证据10淘宝、天猫官方旗舰店部分产品销售情况截图,均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1申请人旗下英雄互娱淘宝旗舰店内消费者评价视频的截屏图片、时间戳公证书及对应公证视频内容,淘宝旗舰店内游戏商品详情页和评价页面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2游戏周边产品实物照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证据13英雄互娱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截图、网站截图、微博旗舰店截图、办公场景视频、证券公告,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微博旗舰店截图、办公场景视频,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视频亦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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