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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68346号“怡加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6446号
2020-10-12 00:00:00.0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国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公司对被异议人麦国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168346号“怡加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加泉”指定使用于第32类“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饮用蒸馏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4886号、第1433142号“怡泉”商标和第11564068号“怡泉1783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汽水;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68346号“怡加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国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洲食品和饮料公司对被异议人麦国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168346号“怡加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加泉”指定使用于第32类“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饮用蒸馏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4886号、第1433142号“怡泉”商标和第11564068号“怡泉1783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汽水;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68346号“怡加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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