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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38180号“幻兽大陆 FANTASY 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974号
2025-03-24 00:00:00.0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638180号“幻兽大陆 FANTASY MONS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幻兽大陆FANTASY MONSTE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塑胶跑道”。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4159461号“MONSTER”,在先注册的第65298157号“MONSTER”、第65271914号“MONSTER ENERGY”、第18055795号“MONSTER”、第48246113号“MONSTER ENERG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塑胶跑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8180号“幻兽大陆 FANTASY 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杰森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638180号“幻兽大陆 FANTASY MONS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幻兽大陆FANTASY MONSTE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塑胶跑道”。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4159461号“MONSTER”,在先注册的第65298157号“MONSTER”、第65271914号“MONSTER ENERGY”、第18055795号“MONSTER”、第48246113号“MONSTER ENERG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塑胶跑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8180号“幻兽大陆 FANTASY MONSTER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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