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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9834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832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阳县完美纺织品店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阳县完美纺织品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6779834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丝织美术品;毡”。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38086号、第34974590号、第38177583号、第4035225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过滤布;纺织品制壁挂;手绣、机绣图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9834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阳县完美纺织品店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阳县完美纺织品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6779834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丝织美术品;毡”。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38086号、第34974590号、第38177583号、第4035225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过滤布;纺织品制壁挂;手绣、机绣图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9834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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