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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37394号“191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3202号
2019-07-26 00:00:00.0
申请人:王雪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7394号“191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并非指商品的生产年代,可以注册。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6780号“三峡19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3.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的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916”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数字部分“1916”数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1916”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生产年份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37394号“191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并非指商品的生产年代,可以注册。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6780号“三峡19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3.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的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916”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数字部分“1916”数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1916”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生产年份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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