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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39421号“IZUK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2539号
2018-07-03 00:00:00.0
申请人:讯鑫(石狮)服装织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9421号“IZU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38342号“KING 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见《注销公告》第159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569209号“WBNE及图”商标、第14612809号“日铺 LO及图”商标、第15278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9421号“IZU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38342号“KING 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见《注销公告》第1591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569209号“WBNE及图”商标、第14612809号“日铺 LO及图”商标、第15278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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